科研经费使用禁止性条款
1. 严禁编制虚假预算:不得提交虚假项目合同、虚假科研预算;不得擅自上报未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
2. 严禁违规列支设备费:不得购买、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故意拆分设备采购项目以逃避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签订、招投标等内控监管;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3. 严禁违规列支材料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不得以虚构业务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报销套取材料费;不得故意拆分报销材料费规避内控监管;不得以购买材料名义将款项转给特定关系人或其开办的公司套取资金;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4. 严禁违规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并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5. 严禁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得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使用科研经费变相出国旅游;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不得以虚构事项、虚报天数和人数等方式报销国际旅费;不得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6. 严禁违规列支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不得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特定关系人违规发放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不得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7. 严禁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报销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报销礼品、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支出;不得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8. 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以虚构业务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将资金转出,形成“小金库”;不得以虚列办公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印刷费、会议费、餐费、住宿费、劳务费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
典型案例
一、某高校教师严某利用虚构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贪污案问题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商人马某商定,签订虚构的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后严某指使马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余万元。2021年6月,严某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商人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两人犯罪所得依法返还学校。
二、某高校教师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科研经费问题
2016年至案发期间,某大学教授李某在主持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2018年,李某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47万元,并被开除党籍。
三、某高校教师违规套取科研经费问题
2017年1月,天津某高校机械学院党委委员、纪检委员、教师李某某从横向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2017年3月,李某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